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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办公厅新增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
2017-12-12 1237 返回列表

国办函〔2017120

公安部、商务部、卫生计生委、海关总署、安全监管总局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:

    根据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第二条的规定,国务院同意在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附表《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》中增列N-苯乙基-4-哌啶酮、4-苯胺基-N-苯乙基哌啶、N-甲基-1-苯基-1--2-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,增列溴素、1-苯基-1-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。

国务院办公厅 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7116日          

(此件公开发布)

(来源:中国政府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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